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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 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請分析並且回答下列問題: 何謂刑法第 131 條的行為要素?(10 分)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性質上是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15 分)(廉政、安全保防)

歷解拆題:(命中刑法最後一小時、分則篇:公務員信賴罪章)

ㄧ.刑法第131條所謂的行爲要素:『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行為不合乎其餘各條特別規定者,若符合該特定條文,不得適用本條』圖利罪不外乎兩種: (1)公務員濫權的行為讓自己得利  (2)公務員濫權的行為讓他人得利

二.『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係屬客觀性要素,本罪之圖利的已經明定『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屬結果犯。解釋上本罪的利益僅限於『不法利益』,也就是違法的利益。行為人既使違背法令而使他人得利,也不一定是違法利益,例如:監所管理員發現受人人斯藏香菸並未舉報,因該香菸被沒入前仍屬受刑人之所有,並非不法利益。且由於該條文已經限定屬『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此圖利公庫(減少支出)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Q2、甲涉嫌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警察乙根據合法取得的搜索票搜索甲的住家。因為找不到按照搜索票所記載的應扣押的毒品,乙把麻吉幫老大丙拿給他充績效的海洛因一包放到甲臥室的枕頭底下。同事丁發現這包海 洛因並且帶回。請問,根據刑法,乙的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廉政、安全保防)

歷解拆題:(命中刑法最後一小時、總則篇:刑法的範圍)

                  (命中刑法最後一小時、分則篇:公務員濫權、妨礙公務)

ㄧ.警察乙為國家考試及格的合法公務員符合刑法第10條之定義。

二.警察乙搜索甲的住家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與刑法307條違法搜索罪,原因是可以依法令之行為(搜索票)阻卻違法。

三.警察乙將海洛因一包放到甲臥室的枕頭底下,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四.警察乙為充績效而意圖栽贓假貨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31條圖利罪。

五.警察乙身為公務人員卻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上述之行為,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並將海洛因依規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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