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甲與大陸地區公民乙聯手在印尼雅加達設置機房,以網際網路方式撥打網路電話,向居住在中國杭州、揚州等地之 A 等 10 人進行詐欺,A等不察,受騙匯出款項,累計損失達人民幣 2000 萬元。 試問:甲之行為有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歷解拆題:(命中刑法最後一小時、總則篇:刑法的範圍)
(命中刑法最後一小時、分則篇:財產法益破壞所有系列)
一、基地(犯罪行為地)在國外,受害人中有中國大陸人民,犯罪結果地在中國大陸,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因此本件的犯罪結果發生地發生在我國領域內,依據刑法第3條我國屬地管轄原則,我國可以追訴。
二、且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第一項第三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上述乙施以詐術之行為,造成A陷入錯誤,進而交付2000多萬財物,破壞持有、建立持有且又以電子通訊器材犯案,構成本罪。
三、其得手之2000多萬元的贓款,依還給被害人之外將依刑法進行沒收。
Q2、甲為乙站台助選,短講結束後,與乙一同站在台上,兩人高舉雙手,齊聲高喊「凍蒜」,一起接受選民歡呼。丙因土地買賣糾紛,心生殺乙犯意,趁人潮眾多時潛入台上,竟誤把甲當成乙,持手槍對甲臉部開槍, 眾人齊力將丙逮捕。甲雖中彈倒地,但子彈打偏貫穿甲左臉,倖免於難, 惟流彈擊中台下參加造勢聚會之丁,丁不幸身亡。試問:除了違犯非法持有槍砲彈藥罪外,丙之行為成立何罪?(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歷解拆題:(命中刑法最後一小時、總則篇:客體錯誤、打擊錯誤)
(命中刑法最後一小時、分則篇:生命、身體法益犯罪)
一、丙竟誤把甲當成乙開槍屬於犯罪結果與犯罪人想像不一致,為客體錯誤之情形,採法定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上所發生的事實,在法律評價上具體一致,不阻卻故意的成立,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二、丙開槍造成流彈擊中台下參加造勢聚會之丁之行為,屬於犯罪結果產生重大的偏離和失誤,為打擊錯誤之行為,採具體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上所發生的事實,不具體一致,阻卻故意的成立,討論過失。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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