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乙站台助選,短講結束後,與乙一同站在台上,兩人高舉雙手,齊 聲高喊「凍蒜」,一起接受選民歡呼。丙因土地買賣糾紛,心生殺乙犯 意,趁人潮眾多時潛入台上,竟誤把甲當成乙,持手槍對甲臉部開槍, 眾人齊力將丙逮捕。甲雖中彈倒地,但子彈打偏貫穿甲左臉,倖免於難, 惟流彈擊中台下參加造勢聚會之丁,丁不幸身亡。試問:除了違犯非法持有槍砲彈藥罪外,丙之行為成立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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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1.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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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刑法中的罰金刑計算標準統一;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現行刑法中的罰金刑分為銀元和新台幣,再加上修法沿革又產生三階段的計算方式,造成人民及法官適用上的困擾,修正後對於這部法典的權威性來說,是必要的。

周春米說明,現行刑法中的罰金數額,共有三種不同標準,一是在民國72年6月26日之前,其次是72年6月26日到94年01月7日,最後是94年01月7日以後,有三段算法,前面兩段的單位是銀元,最後一段則是新台幣,而銀元第一段須乘以30倍,第二段則是要乘以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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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時事新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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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甲與大陸地區公民乙聯手在印尼雅加達設置機房,以網際網路方式撥打網路電話,向居住在中國杭州、揚州等地之 A 等 10 人進行詐欺,A等不察,受騙匯出款項,累計損失達人民幣 2000 萬元。 試問:甲之行為有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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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此罪保護的是「無自救力之人的生命安全,而非單純為「。所以當題目出現了無自救力之人才會有遺棄罪的適用,若是開槍打傷人造成生命危險,既然行為時對當僅為「,那麼無論如何就不會有遺棄罪。因此所謂無自救力之人是指處於無他人扶助則無法經營日常生活狀態的人,這些人需要他人協助才能維持生命,無論是被害人本人因素或外部環境,只要是無能力自救,都是本罪的行為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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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時事新聞如下:

 

日前台中一名媽媽抱著失去呼吸心跳的男童前來就診,並向醫護人員供稱,男童是因為吃了水果窒息,但經院方檢查後發現,男童身上多處傷痕,頭蓋骨更是凹陷,甚至有出血的情形。事後調查發現此名男童是這位媽媽前一段婚姻所生,並於數個月前剛從家扶中心返家,但其同居人經常用衣架毆打並涉嫌凌辱虐待,全案已移送地檢署偵辦,並依照傷害致死將嫌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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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除了基本殺人罪之外,刑法中還有許多許殺人相關的犯罪,有些是屬於構成要件加重或減輕,亦有些是屬於罪責加重減輕的條款,都在本章要介紹的法條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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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嫌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警察乙根據合法取得的搜索票搜索甲的住 家。因為找不到按照搜索票所記載的應扣押的毒品,乙把麻吉幫老大丙 拿給他充績效的海洛因一包放到甲臥室的枕頭底下。同事丁發現這包海 洛因並且帶回。請問,根據刑法,乙的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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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表示,截至今年2月這三年來,現役軍人涉犯酒駕案件有139件,一共造成36人受傷、4人死亡,但平均刑期僅有2.39個月,其中酒駕致死判決刑度最重僅3年6個月,配合刑法修法已三讀,另外,基於國軍形象,立法院三讀修正「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加重現役軍人部分刑度。

為嚇阻軍人酒駕,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役軍人若酒駕累犯且致人於死,最重處無期徒刑,若駕駛公務或軍用車加重刑度二分之一;另外,若以廣播電視、網路等散布軍事上的謠言或不實訊息,也加重刑度,最重可處4年6月徒刑或45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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