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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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螢幕快照 2019-06-21 上午10.01.56.png

一、甲欲殺害 A,某日甲持一鐵棍,躲藏於 A 每日晚間於公園散步的必經之 處,見到 A 經過後,自後方持棍猛擊其頭部,A 受創倒地昏迷,甲誤認 A 已死亡,將其拋入該公園湖中以製造意外落水假象,不料此舉造成 A 溺斃死亡,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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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甲基於使人萌生殺人犯意之意思唆使無責任能力之乙持刀至丙之住處殺害丙,乙乃至丙住處外等候丙出門,丙走出家門後,當場持刀砍殺之,丙被砍後不支倒地,幸經路人發現緊急送醫而幸免於難。甲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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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鐵路特考最後兩週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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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警特-最後衝刺-刑法歷解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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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事新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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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事新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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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事新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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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絕大多數的間接正犯類型,被利用支配的行為工具均不具備故意犯罪之可罰性,甚至多數的被利用者還會變成被害人的角色,然而在少數情形,被利用者卻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此時當幕後之利用者只要持續有意思支配關係,仍可成立間接正犯,此即學說上所謂的「正犯後之正犯」。學說上所承認的正犯後之正犯,細節雖然有爭論,但大致上可以區分為「組織支配與「錯誤支配兩大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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