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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法名稱 |
中華民國刑法 |
中華民國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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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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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陸海空軍刑法 第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行政罰則的部分整理如下:
一、酒駕罰鍰提高,汽機車分流:原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汽機車駕駛人酒駕的罰鍰,都是新台幣1萬5000元至9萬元,新規定對機車駕駛人罰則不變,對汽車駕駛人罰則提高為新臺幣3萬元至12萬元。
二、酒駕、拒測、再犯,罰鍰累加無上限: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增累加罰鍰規定,5年內第2次酒駕超標以罰鍰最高額處罰,第3次以上違規,按前次罰鍰金額加罰9萬元;原本拒絕酒測罰鍰是9萬元,新規定提高至18萬元,且每次累加18萬元。
三、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增同車共責連坐處罰條款,汽機車駕駛人酒駕超標,可處18歲的同車乘客600元至3000元罰鍰,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除外。
四、酒駕再犯、拒測及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車輛。
五、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執行職務有「酒駕」或「拒測」的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六、慢車酒駕、拒測加重處罰:騎自行車酒駕超標,根據新規定,可罰新600元至1200元,拒絕接受酒測可罰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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