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法益:凡個人法益皆屬於一身專屬法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依照人數計算,也就是開一槍打死兩個人,侵害了兩個人的生命法益,所以是數法益,而不是只侵害一個生命法益。
超個人法益:原則上超個人法益保護的是國家或社會的利益,這些犯罪並無直接被害人,其所保護的法益也難以具體還原到特定個人身上,因此在侵害超個人法意的犯罪,通常不會以實際受損害之人的人數或是行為客體的數目來決定侵害的法益數。如果單用其中的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便可以把整個犯罪的不法與罪責的內涵完全宣示出來,也就沒有必要重複評價,至於是否要以『法益同一性』作為判斷的標準,則有爭議。本書歸類下面四種用於考試中使用:
| 行為數 | 法益數 | 結論 |
| 一行為 | 一法益 | 法條競合 |
| 數行為 | 一法益 | 不罰前後行為 |
| 一行為 | 數法益 | 想像競合 |
| 數行為 | 數法益 | 數罪併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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