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行為需具有實質有效性(適當性),且防衛手段必須是全部的有效手段中,所造成侵害是最小的,且對於必要性有若出現以下四種情形時,必須把迴避當作選項,也就是必須先迴避至不可迴避方可反擊,否則頂多成立防衛過當。正當防衛則不討論衡平性,這邊就不贅述。
| 必要性的限制 | 內容說明 |
| 侵害者欠缺有責性 | 當侵害者有時候是小孩子,老人,醉漢,精神病患等等。遇到這些欠缺罪責之人,迴避仍然要優先考慮。 |
| 生活上有密切信賴者 | 通說認為生活上密切信賴之人,基於人倫秩序的尊重以及容易迴避的性質,認為需要先迴避。 |
| 輕微的侵害 | 為了保護少量或價值低的財產而殺人的情形,這種防衛權利的濫用,不可主張正當防衛。 |
| 防衛者與有責任 | 當正當防衛是由防衛者所引起的侵害,這時候我們會苛責行為人,必須要先迴避後反擊。這也是考試中比較不容易看出來的考點。這種因為自己而產生的侵害又稱作『無意圖的挑唆防衛』與『有意圖的挑唆防衛』。若是有意的惹起他人的攻擊行為,利用正當防衛來侵害他人,就是典型的權力濫用,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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