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9年刑法修正時,立法者採納了學說上的多數意見而將業務過失刪除,其主要理由在於:『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造成之法益侵害未必較一般人大,且對其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有違背平等原則,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故將業務過失刪除,同時也提升一般過失的法定刑以資因應。
(二)在舊法時期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的行為人,於新法時應如何裁判?例如2018年10月發生的『普悠瑪翻車事件』。舊法業務過失致死並無選科罰金,僅有併科罰金,而新法過失致死罪則取消併科罰金。依照刑法第35條第3項第1、2款規定:『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由此均可知,就業務過失致死而言,應屬新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
| 舊法 | 舊法 | 現行法 |
| 普通過失致死罪 | 業務過失致死罪 | 過失致死罪 |
|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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