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讀通過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O年O月O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一同。 |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 配合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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