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時事新聞如下:

 

為因應疫情日前口罩實名制上路,因此藥師的業務量大大提升,不料日前有名婦人,去藥局領口罩時,因藥師忙中有錯誤把他人健保卡發給婦人,雖當下有請對方核對身分,但婦人當下並無確認身分而離去。直到返家後發現出錯,跑回藥局理論,並破口大罵,並逼藥師下跪,要求其道歉。全案將依強制罪及公然侮辱送往地檢署偵辦。

貳、相關法條教學: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本罪保護法益是意志形成與意志活動之自由,但此種自由不能完全的被保護,必須要較為嚴重的干擾程度才能發揮刑罰權。其基本構成要件的呈現為,強暴、脅迫的行為,使被害人作為或不作為,形成意志活動自由的嚴重干擾,而所謂強暴係指對於直接對人或間接對人的物理力量。而脅迫係指可能的惡害通知。例如:拿刀威脅他人行使無意義之事,形成意志自由的嚴重干擾,這就屬於強制罪。而如前所述,國內多數學說向來認為,我國刑法的強制罪亦屬開放性構成要件,於構成要件階層審查行為人是否以強暴脅迫使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而於違法性再透過目的手段之間的可非難性正面審查其違法性。

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條):侮辱相關犯罪是在給予他人評價所出現之犯罪,每個人出生的時候都有一個身為人的最基本名譽,簡稱人格,而對剝奪他人作為人的資格,就是侮辱,所以原則上給別人一個「非人」的評價就是侮辱相關的犯罪。舉例來說:罵人畜生、婊子、幹你娘等。而要達到公然侮辱的要件需認定如下:

  • 侮辱:本罪的行為「侮辱」,是指對於他人為非具體指明的謾罵,而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不堪或不快,且本罪為行為犯,因此被害人是否真有趕到感情名譽的受損,與本罪的成立無關,係以「侮辱」兩字作為構成要件行為,泛指踐踏他人尊嚴之行為,可以包含各種辱罵、譏諷己及其他令人難堪之言語舉動。
  • 公然:本罪必須要在公然的情況下才能構成,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凡是在此狀態下侮辱人均屬之,無須被害人在場聽聞。實務與學說對於密閉場所認定扣除行為人與被害人之外,還需有三位以上的人在場,亦符合「多數人」之要件。

參、時事國考題目範例:

甲在超市偷了一盒上等茶包,得手準備離開時被店主乙察覺並攔下,告知店裡張貼的海報:「偷竊者須以十倍的商品價格購買,否則移送法辦」。要求甲買下茶包,否則報警處理,甲見乙作勢拿起電話準備報警,情急之下,甲提出五倍價格買下茶包的提議,乙接受這項提議,隨之付錢後,讓甲帶著茶包離開超市,試問乙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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