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元:競合論
- 適用:司法特考、警察特考、移民特考、地方特考、關務特考、高普考、律師司法官等
▍精選題目 ▍
1. 我國有期徒刑之數罪併罰處斷方式,係採用下列何一原則?
A.加重原則
B.法定刑限制加重原則
C.併科原則
D.吸收原
2. 甲於 3 月 1 日犯竊盜罪,3 月 3 日又犯搶奪罪,法院於 8 月 1 日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竊盜罪若受 5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搶奪罪若受 1 年有期徒刑之宣告,則其應執行之刑,依法應合併科處,不得少於 1 年 5 月
B.甲之上述兩罪被定執行刑確定後,始發覺尚有 2 月 1 日之傷害罪未受判決,此時法院應就該傷害罪處斷
C.法院若就上述之傷害罪判決罰金 1 萬元,因有二以上裁判,須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D.甲若於判決確定後執行期間又犯傷害罪,應就傷害罪處斷後,與其他判決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3. 甲犯 A 罪,判處有期徒刑 5 月,得易科罰金;又於該判決確定前犯 B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8 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依職權就 A、B 二罪定應執行刑
B.甲得自行聲請法院定 A、B 二罪應執行刑
C.法院就 A、B 二罪定應執行刑時,對甲仍得易科罰金
D.甲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 A、B 二罪定應執行刑
4. 甲犯竊盜與搶奪二罪,於 A 法院受 1 年與 2 年有期徒刑宣告。於 A 法院審理前述二案件時,甲又犯強盜罪,並於 A 法院判決確定前,經 B 法院審理宣告 6 年有期徒刑。針對甲所犯前揭三罪名,應如何定其執行刑?
A.先就 A 法院所宣告刑合併之刑期與兩罪中最長期之間(即 3 至 2 年之間)定其刑期,再將此刑期與 B 法院宣告刑(6 年)加總,即為應執行刑
B.於三罪合併之刑期(9 年)與三罪中最長期的 6 年之間定其應執行刑
C.以三罪合併之刑期(9 年)定其應執行刑
D.竊盜、搶奪二罪與強盜罪並非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合併裁判,因此 A、B 法院應各自依刑法第 51條定應執行刑
5. 關於數罪併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B.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C.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於定其執行刑後,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仍然有效
D.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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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與解析 ▍
1. 答案:A。解析:數行為實現數個不同構成要件,侵害數法益,在過去若具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之牽連關係,可在量刑從一重處斷,但數罪併罰則屬『加重處斷』,並以有期徒刑最高30年為限制。
2. 答案:B。解析:(A)合併科處之行應為一年以上、一年五月以下。(B)刑法第52條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C)實質競合成立之要件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D)判決確定後,即知無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可能因此選項錯誤。
3. 答案:D。解析:(A)法院應依職權就 A、B 二罪定應執行刑修改為法院應法判決就 A、B 二罪定應執行刑。(B)甲得自行聲請法院定 A、B 二罪應執行刑修改為甲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 A、B 二罪定應執行刑。(C)法院就 A、B 二罪定應執行刑時,對甲仍得易科罰金修改為法院就 A、B 二罪定應執行刑時,但對甲不得易科罰金。(D)甲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 A、B 二罪定應執行刑
4. 答案:B。解析: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因此B選項6年為正確。
5. 答案:C。解析: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故一裁定雖曾經就數罪之刑,定其執行刑,嗣後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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