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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元:財產法益
  • 適用:司法特考、警察特考、移民特考、地方特考、關務特考、高普考、律師司法官等

 

精選題目 

1. 甲係 A 公司員工,負責載運電子產品至各地銷售門市,因無法及時送達物件,而遭公司主管嚴厲斥責。女友乙乃向甲建議,既然公司不仁,乾脆在下次送貨時,就將整車產品變賣,甲遂依計行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係教唆甲犯業務侵占罪,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9 條論處

B.乙雖教唆甲犯業務侵占罪,惟乙係無身分之人,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29 條,論以普通侵占罪之教唆犯

C.乙係與甲共同實行業務侵占罪,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8 條論處

D.乙雖係與甲共同實行業務侵占罪,惟乙係無身分之人,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28 條論以普通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2. 甲至珠寶行打算亮出槍枝壓制店員行搶,不料遭到老闆乙及其員工丙激烈反抗,甲兩手空空逃離現場,乙、丙持球棒在後緊追,甲便基於殺害之故意對乙開槍,乙腹部中槍死亡。若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處?

A.成立強盜殺人罪既遂                                                

B.成立強盜殺人罪未遂

C.成立強盜未遂與殺人既遂之想像競合犯                                

D.成立強盜未遂與殺人既遂之數罪併罰

 

3. 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其病情而開立錯誤內容的診斷證明。甲以詐術令醫師誤判而開立內容不實之診斷證明。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                                   

B.使從事業務之人為業務登載不實罪

C.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D.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之適用

 

4. 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5.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處罰之類型?

A.甲冒用檢察官之名義騙錢

B.乙、丙、丁共同對戊騙錢

C.己在其對外公開之臉書上刊登不實內容騙錢

D.庚未經辛之同意,持辛之金融卡至自動提款機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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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與解析 

1. 答案:A。解析:74年台上字第2168號判決即指出:『刑法上第336條第2項業務上持有,係罪的身份規定,而非刑的身份的規定。上訴人無此罪的身份而與有此罪的身份之人共同實施,應以第31條第1項論以業務上侵佔之共同正犯』。

2. 答案:A。解析: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7288 號判決:「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是將強盜與殺人二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並加重其處罰,祇須相結合之殺人行為係既遂, 即屬相當,其基礎犯之強盜行為,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均得與之成立結合犯。

3. 答案:D。解析:(A)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單就虛偽的診斷證明內容來看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成立偽造私文書(B)使從事業務之人為業務登載不實罪-業務登載不實之罪是純正身分犯,甲非醫生,乙則是遭欺騙(C)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同上,即使是間接正犯,甲也要有其業務身份(D)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之適用-正確,但甲若是拿虛偽的診斷證明去申請保險理賠-詐欺罪。

4. 答案:A。解析: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5253號判例:『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凶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凶之意圖為必要。因此A選項為錯誤。

5. 答案:D。解析:刑法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A)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B)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C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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