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事新聞如下:
去年某男子利用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5歲的小美(化名),並於12月底時邀約小美碰面,兩人天雷勾動地火,當天就帶小美到溫泉旅館泡湯,由於小美年紀尚輕,並無社會經驗,一時意亂情迷,獻出自己的第一次給男子,返家後他向朋友坦言已跟男子發生性行為,事情傳到小美父母,氣得對男子提告。雖男子承認帶小美去溫泉旅館約會,且性行為是在小美同意下,但由於小美仍未滿16歲,仍依照性交、猥褻等罪將男子起訴。
二、相關法令規範:
刑法227 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法條解釋分析:
本罪保護的是幼年人的自我身心健全成長能力,學說上認為,本罪的行為只有『性交』,至於該性交是合意或非合意並不重要,因為未滿14歲之人對於何謂性自主認識不足,並沒有意願問題,因此才需要在強制性交之外設此規定保護幼年人。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幼年人本身對於該性行為是否有『同意』在法律上就不具有重要性,在這樣的意義下,刑法第227條屬於抽象危險犯。
*特別要注意的是已經結婚的被害人不受本罪保護:司法院院字第2032號解釋:『乙、丁兩女與甲、丙結婚。雖均違反適反適婚最低年齡之規定。致被判令撤銷。但仍不失為已婚之婦。從而該兩女於婚姻撤銷後。乙尚未滿十四歲。丁亦未滿十六歲。戊、己各別與之相姦。自亦不能依刑法第兩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兩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分別論科。』
四、相關國考例題:
十五歲之甲女明知乙男為有配偶之人,卻告知乙男其為滿十八歲之未婚女子,發生性行為後,甲女發現自己懷有乙男的孩子。甲女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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