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擔任市政府某警察分局警備隊員,為免轄區內其友人甲經營已三個月,獲利甚豐,聲名遠播之地下賭場遭警取締,竟暗中將該分局即將出勤臨檢該店之非例行性勤務訊息,偷偷告知甲,使甲得以事先防備,關門歇業。試問:甲、乙所為如何論處?

 
\\考點分析\\
 
此題在於擁有公務員身份的乙,洩漏職務上知悉的秘密,討論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以及對於自己主管監督之事務,告知了甲討論刑法第131條圖利罪。甲經營地下賭場則討論刑法第268條。(收錄在刑法最後一小時搶分秘技P.37)
 
\\解題論述\\
 
一、本題甲開設賭場構成刑法第268條,本題並未言明乙是否有幫助之意思,若有乙則構成刑法268條之幫助犯。而甲洩漏其職務上知悉之臨檢時間之行為,造成職務公正性之侵害,屬於危險犯。實務見解認為:只要讓秘密處於可流通之狀態即可構成本罪(他人是否確實得知在所不問)。且此罪屬於對向犯,不處罰聽取秘密之人,故聽秘密之人無法依第31條第1項與公務員成立共犯,僅多討論刑法第132條第三項之問題。
 
二、而乙就自己主管監督之事務,濫用權力的行為讓甲得到利益,完全符合刑法第131條圖利罪之要件,主觀上具備故意成立本罪。這邊圖利罪也跟上面的刑法第132條一樣應是對向犯,因此不處罰圖利罪中得利之人(在圖利他人之態樣)或提供利益者(在公務員圖利自己的態樣)。
 
 
甲、乙、丙均已滿 18 歲,租屋同住,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打造萬能鑰匙一把為工具,開啟被害人 A 停放路邊之自用小客車車門, 竊取車內之財物,得手之後即為 A 發現,甲、乙迅速逃逸,丙則當場被 A 壓制在地,甲、乙離去後,發現丙未脫身,乃奔回住處,拿取玩具槍 一把,回到現場營救丙,甲掏出玩具槍,乙推開 A,將丙扶起,A 見甲持槍,心生畏怖,任令三人離去。甲、乙、丙三人所為如何論處?
 
\\考點分析\\
本題前半段討論刑法第321條的加重事由,後半段則是討論準強盜罪的成立與否。(收錄在刑法最後一小時搶分秘技P.30 31)
 
\\解題論述\\
 
一、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二款,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本題三人打造萬能鑰匙作為工具,開啟自用小客車之車門,顯與毀越安全設備竊盜之情形不侔。
 
二、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四款,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所謂之結夥犯罪只算入到場參與犯罪實施之共同正犯,而本題甲、乙、丙三人符合竊盜罪之實行共同正犯,故成立構成要件要件加重。
 
三、竊盜既遂之後,由於被A壓制,而拿玩具槍實施強暴脅迫之行為,且此行為已經達到釋字630難以抗拒之程度,前面的竊盜與後面的強暴行為符合時間與空間之密接性,且甲、乙兩人是為了幫助丙脫免逮捕而實施此行為,固構成準強盜罪成立。
 
四、採用通說見解,前面的竊盜罪已經既遂,則準強盜亦既遂。另有學者認為既未遂是以是否成功脫逃或取得財物為判斷,然無論採何種說法此題皆為既遂,併予說明。又通說與實務皆認為強盜包含準強盜,準強盜亦有未遂與加重之規定,因此結夥三人符合加重事由構成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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