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無親屬關係,甲雖知悉乙為丙之父親,仍唆使丙殺害乙,丙聽其唆使而將乙予以殺害。試問:甲、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考點分析\\此題考點在於刑法272條是屬於罪責變化的犯罪,最主要就是要注意刑法第31條第2項的適用;以及罪責變化的犯罪不可植接討論共犯。(收錄在刑法最後一小時搶分秘技P.16)
 
\\解題論述\\於此題丙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屬刑法上罪責加重之罪,為某丙期待可能性較高與以加重。但甲為教唆犯僅有違法是共通,責任應各別,依據刑法第31條第二項某甲僅論以通常之刑,故甲為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
 
 
 
 
 

甲和乙平日均以從事資源回收為業,二人因爭搶回收物已有多次爭執。 某日再度為撿拾回收物發生衝突,甲為教訓乙,竟徒手抓拉乙之肩膀去撞牆,接著又抓拉乙頭部去撞牆,路人丙經過勸甲:「你把他放下,你 不能這樣,這樣會傷人命」,甲於是將手一放讓乙摔到地上,之後,再掌摑乙數個耳光後才離去。乙有頭部鈍傷、輕微腦震盪、右肩膀挫傷及 上唇淺層撕裂傷等傷害。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考點分析\\此題考點在於甲的殺人故意,與後來的中止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27條之要件,以及刑法第10條種傷害之定義。
(收錄在刑法最後一小時搶分秘技P.18)
 
\\解題論述\\乙有頭部鈍傷、輕微腦震盪、右肩膀挫傷及 上唇淺層撕裂傷等傷害。尚未符合刑法第10條所列重傷之要件。因此尚未構成重傷害罪。而本題並未言明甲是具備『傷害故意』或『殺人故意』,因此單就題目所述甲抓拉乙頭部撞牆之行為,推斷已備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認定殺人未遂之行為已經著手。事後經過路人丙的相勸,出於己意的中止行為,具備中止的任意性,而此題屬於『既了未遂』其中止行為與未遂的結果具備因果關係,符合刑法第27條中止犯之要件,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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