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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29號的夜間,突然釋放了五名執行中的受刑人,其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大法官解釋791號」,認為通姦罪干擾人民的性自主手段、目的有失均衡,違反比例原則違憲。因此於當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宣布刪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即日起失去其效力。

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有關對通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的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而違憲。因此對於通姦及外遇等事件,只能回歸於民事求償,其損害賠償、離婚、剩餘財產僅能用民事官司解決。

部分學者認為並無法真的能保全感情在婚姻中鎖損失的利益。認為通姦罪可以維護夫妻的忠誠義務、家庭和諧。應受到刑法保障。惟大法官認為目前社會已有,家暴防治法、性侵防治法,離婚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侵權行使為依歸,因此若國家刑罰介入家庭,此舉正當性薄弱。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二百三十九條 (刪除)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 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一、本條刪除。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 解釋,宣示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因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 日起失其效力,爰予刪 除。
第二百四十五條 第二百三 十八條及第二百四十條第 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四十五條 第二百 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 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 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 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 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 得告訴。 配合刪除現行第二百三十九 條規定,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並刪除第二項,以為適用 。

 

二、例題演練:

(一)中華民國110年5月29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刪除,係基於第幾號大法官解釋?

(A)第七九一號 解釋(B)第七九二號 解釋(C)第七九三號 解釋(D)第七九四號 解釋

(二)通姦罪刪除,其有關於對通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的規定,係違反憲法第幾條之規定?

(A)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B)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C)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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