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任職於某行政機關之約僱辦事員,承辦交通違規繳費業務。甲多次向前來繳費之交通違規者表示可以代為取消罰單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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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提款卡在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甲按鍵欲提取新臺幣兩千元,不意櫃員機送鈔時卻送出二十張千元鈔票,但螢幕顯示提領金額亦僅為兩千元。甲不動聲色,收下兩萬元的現鈔,接著又操作一次鍵盤欲提領三千元,結果櫃員機又送出三十張千元鈔票。銀行後來發現櫃員機作業程式錯誤,向甲追討多餘款項,甲卻不予理會。試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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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一篇對於「原因自由行為」的論述,上一篇針對的都是「既遂犯」,而本篇則針對「未遂犯」來描述,對於未遂相信大家都會採用通說的『主客觀混合理論』,但既使採用這理論仍然有該以哪個犯罪作為論斷著手的標準,究竟是「實行原因行為」,還是「實行構成要件行為」?

因此本篇將針對此種情形,也就是不但是未遂,而且是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狀態,該如何解題,實務和學說也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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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週要來介紹一個非常重要的罪責事由,就是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的判定,首先來看法條,

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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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食品公司開發部門的經理甲為了謀求自己之利益,明知契約明訂不得洩密,仍決 定將新產品的配方賣給競爭對手 B 公司的經理乙。甲於某日加班時,趁公司無人, 從自己負責管理的保險櫃中,將存有該新產品配方之情報的光碟片取出,用公司的 電腦複製到自己的光碟片中,並將原光碟片放回,將複製後的光碟片帶走。隨後, 甲與乙見面,乙雖根本沒有給付對價的意思,卻假意表示要當場用電腦看一下內容, 再來決定要不要買。待甲從公事包中拿出光碟放在桌上,乙拿起光碟片轉身就跑,甲 無法追上。問甲、乙的刑責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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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夫亡故後,攜幼子乙,改嫁老翁丙共同生活,丙因年邁未育子女,甚感遺憾,甲、丙二人遂商議由丙收養乙為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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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進入最後一個認定要件,就是『阻卻罪責能力』,也就是探討行為人本身是否存在讓我們免於苛責於他的原因,而在刑罰上減輕亦或是免除刑責。接下來是針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內容:

刑法第18條(年齡減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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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介紹的就是「義務衝突」,他是少數在超法規阻卻違法裡面,常常出現在國家考試的題型當中的,也就是說出題老師認為,它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一.義務衝突的意義:所謂的義務衝突,他是屬於我們前幾篇我學到的緊急避難的延伸,係指行為人在法律上若同時有數個應履行之法律義務時,但因當時能力有限,無法同時履行全部義務之時,可給予例外使用。但前提是要不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之後,才可以使用義務衝突的原理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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