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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要歲末年終的時候,昨日(28)號通過了刑法的修正案,雖然目前距離考試還有一段時間,但因為這次修正的法條無論您是要考司法特考、高普考都會是相當重要的一個修正案,因此特別將這次修正的法條一一的解析:

 

 

修正條文:

 

一、刑法140條修正案:

 (一)修正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二)修正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三)修正理由:在過去侮辱公務員或侮辱公署等罪,因為刑度過於輕微,造成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經常遇到不服之民眾,對其侮辱或羞辱,嚴重影響國家行政權之執行,此次修法特別提高侮辱公務員之刑度,但刪除了對於公署的侮辱條款,對此有部分立委認為,此罪原意是保護第一線執行公務的執法人員,但卻僅對言語羞辱的部分予以加重,難以全面保障這些執法人員的公權力,更是容易製造社會的紛擾。

 

(四)考試重點:關於本條文修正對於考試的重要性較小,對於法定刑度稍加注意即可。這邊要特別小心,侮辱公署罪的部分在這次已經刪除,申論題在違法性層次,對於侮辱誹謗公法人的行為,如何具體適用妨害名譽罪與本罪除罪化的課題。

 

二、刑法141條修正案:

 

(一)修正前: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修正後: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的文告者,處拘役或6萬元以下罰金。

 

(三)修正理由:警政署統計,自2015年起至去年10月止,因妨害公務遭移送7833件,其中7483件對象為警察,占95.53%。對警察妨害公務案件中起訴5269件,緩起訴425件,判有罪3384件,有罪率達64.2%,其中98.67%為遭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輕罪。可見過去對於妨害公務案件等罪嫌,大部分都是以易科罰金做收尾,難以捍衛執法人員的權利。

 

(四)考試重點:與前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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