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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警察執行掃黃專案,前往某護膚按摩店臨檢。按摩店之店長乙因為店內有經營色情按摩,擔心被查緝,遂於甲前來臨檢時,將內含新臺幣一萬元的信封袋塞到甲的口袋,小聲請求甲做做樣子不要真的臨檢,以免打擾到店內客人。甲當場斷然拒絕金錢誘惑,仍然對按摩店執行臨檢。乙之行為如何論罪?

 

 

考點分析: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就是行求、期約、交付。行求就是開口欲交付賄賂,期約就是合意給賄賂與收賄賂,交付就是對方公務員收下的相對行為。32年非字第28號判例:『刑法第122條第3項之賄賂罪,其行求、期約、交付各行為,係屬階段行為,不論是何時交付賄賂,均應依交付行為時處斷。』於此題某甲拒絕乙的賄賂,但乙已將內涵一萬元的信封袋塞到甲的口袋符合行求的要件,主觀上也有意欲,構成要件成立。

 

 

二、餐會中,甲乙二人因細故爭吵,甲心生傷害犯意,席間猛灌烈酒想藉酒裝瘋,飲至極度酩酊時,揮拳攻擊乙,乙被打得遍體鱗傷,但無生命之危險。事後確認,甲於毆打乙時,體內酒精濃度已達無責任能力的程度。甲所為是否構成犯罪?

 

 

考點分析:某甲對於自己喝酒以及酩酊有認知,對於自己酩酊之後要打乙也有確切的認知與意欲,某甲雖然可以被判定其精神障礙乃『故意可歸責於自己』的狀況,依照刑法第19條理應不處罰或減輕罪責的某甲仍必須予以處罰,構成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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