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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欲趁著夜市人潮擁擠扒竊他人之物,使用小刀將乙的側背包劃破一個洞,將手伸入該包內搜尋財物。在此之前,乙擔心遭人行竊,早已將側背包內的錢包及隨身用品全數交由好友丙保管,甲因而未竊得任何財物。試問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

 

考點分析:本題甲為竊盜的行為,依據實務的著手的觀點,須接近並且物色財物,甲入該包搜索財物,雖然沒有竊取到,到已達到實質之著手。但由於乙的包包內容物並無任何財物,是否可以主張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此時某甲並非重大無知,竊盜未遂只是單純的障礙未遂,因此構成刑法第320竊盜未遂罪,其身上所攜帶的小刀符合刑法第321條攜帶凶器竊盜,進而升級成刑法第321加重竊盜未遂罪。

 

 

二、某日傍晚,甲於餐廳飲酒狂歡。離開時,在小巷中忽見乙的頭部及眼睛受有重傷,血流不止。甲見事態嚴重,等不及叫救護車,決定自己載乙前往醫院急診。甲當時 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七,意識仍十分清醒。所幸途中只有零星車輛,甲順利將乙載至醫院。經診治後,乙脫離死亡及失明之險境。試問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

 

考點分析:某題中某甲雖然為喝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構成刑法第185-3醉態駕駛罪。但由於有乙重傷的緊急危難,是否可以緊急避難,討論如下:此題屬於正對正之緊急避難,事實上有乙死亡之危難,及時送醫確實符合衡平性,亦符合必要性,救助乙的重大身體與犧牲社會大眾往來安全的利益,依題示此題並未實際造成任何事故傷亡,經具體判斷後,認為甲所保護的生命足以衡平利益之要求,成立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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