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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住在某公寓三樓,將家人的鞋子與傘桶、買菜推車等雜物堆置在樓梯間,嚴重阻礙上下樓之通行。某日住在四樓的乙下樓梯時,不慎踩到鞋子摔傷。試分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考點分析:此條有規定公共場所、住宅、大廈。而此題某甲的行為已經阻塞逃生通道產生具體危險,成立刑法189-2阻塞逃生通道罪。其造成乙不慎摔傷,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不作為犯,並具有『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符合刑法第15條第二項之規定,具備作為義務,成立本罪。

 

 

二、甲籌劃要竊取乙所有之名貴古董花瓶已久。由於擔心受到阻礙,遂隱瞞自己的計畫,對在乙家擔任警衛之丙說:「我可以代班,讓你休息一天。」丙知悉甲的計畫,也正好對該古董花瓶有興趣,預計未來用此事來威脅甲,讓甲將該古董花瓶轉讓給自己,因此配合甲的計畫。果真甲順利入屋成功竊走古董花瓶。試分析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考點分析:甲為本題中的正犯,進入乙宅行竊,構成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與刑法306條侵入住宅罪。丙屬於不作為之幫助犯,而丙擔任乙宅的警衛,符合『自願承擔義務』之保證人地位,知悉有竊賊即將前來竊盜,卻完全不通報,具備作為義務,且對於甲的行為知悉,未來打算用此事來威脅甲,具有讓正犯既遂的故意,因此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既遂罪之不作為幫助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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