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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某日晚間與乙發生口角,雖無殺人之意,但基於傷害犯意,持棍棒接續毆打乙,
使乙受有原足致生死亡結果之多處傷害。甲於離去時見乙臉色有異,囑咐丙將乙送 醫,
惟丙因當時酒醉,而未將乙送醫。乙延至翌日上午因傷重不治死亡。
問甲之所 為,應如何論處?試說明之。
1.上週的是屬於『竊盜』升級成『強盜』的犯意升高題型的犯罪,以及最後結合犯所需要的條件,都是考生需要注意的。
在共犯部分,有逾越之情形,至於共同正犯認識的範圍如何,將是我們討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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