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架構中最先要討論的就是行為,
前面的文章已經有討論到,犯罪的討論最先要找到的是結果,
而行為的挑選必須要找到一個『離結果最近的行為』,
以下列題目為例:
例題:甲和乙兩個人相約去海邊游泳,原本開心地遊玩,後來因故吵架,於是甲就到岸上曬日光浴,乙繼續在海邊游泳,之後突然聽到海中有人大喊救命,仔細一看原來是乙溺水了,然而甲心裡想乙這個王八蛋只會惹我生氣,於是繼續裝作沒聽到曬日光浴,於是乙溺水身亡。
上列題目,我們很快的找到結果就是有人死亡,必須討論殺人既遂罪。
但「行為」在哪裡?是海邊游泳,還是吵架,還是曬日光浴?
離溺水身亡最近的行為,很明顯的是繼續曬日光浴,於是開標題應該是,
甲裝作沒聽到繼續曬日光浴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殺人既遂罪?
但『繼續曬日光浴的行為』,到底能不能算殺人行為?
在刑法上只要是危險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刑法上的行為,簡單說就是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危險性?而這邊老師直接列出我們通說採用『社會行為論』,認為行為是人意志所支配的社會重要行止,也就是行為一定要有意志支配的可能性。因此如果是睡眠等無意識狀態,反射動作等等....都會被列為不是刑法上的行為。而確定好什麼是刑法上的行為後,再來將行為區分為『作為』和『不作為』。
- 『作為』簡單說就是創造一個風險或是加速既存的風險(阻斷救助的可能),
- 『不作為』就是不排除既存風險,用下面一個例子來說明:
例題:甲與友人慶生喝酒,甲覺得自己酒量好,堅持自己開車回家,途中不小心撞傷路人乙,再警察到達之前,自己就迅速的逃離現場。等到警察到現場時,乙已經因失血過多身亡,請問甲的刑責?
在乙受傷之前,最近的行為很明顯就是,甲撞傷的行為,此行為就是創造一個乙被撞的風險,很明顯的是『作為』,而後續乙失血過多身亡,往前找最近的行為是「甲迅速逃離現場的行為」,這時候就是不排除乙失血過多的風險,也就是『不作為』。而『作為』只要以抽象是否有危險性作為判斷的基礎即可。
但『不作為』要認定是否有危險性,就比較困難,因此刑法第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所謂法律上有防止的義務,就是指『作為』義務,當行為人具備作為之義務時,其『不作為』就會被認定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而下一篇我們就會來說到『不作為』,到底如何去認定以及刑法上如何去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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