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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上次的「法益篇之後,

我們學會了如何開標題,那接下來就是該如何去論述,每一個標題了。

這就進入我們主要的菜單刑法解題架構啦!

基本上每一個要判定某個人的犯罪都會有我們要找的『結果』

例如殺人就會有人死的結果,竊盜就會有東西被偷的結果

因此先去找到這個結果,就是我們之前所學習到的找尋法益後,

那找到結果之後,記得往前去找一個最接近的行為

例如甲殺乙,乙死亡,則乙死亡就是結果,往前找最近的行為就是甲殺乙,

找到結果之後往前找到行為,但這中間還缺少了一個重要的元素將他們串連,就是因果關係

有了因果關係之後,就可以將行為結果相結合,連結成下圖:  

 客觀構成要件

截至目前可以大略認定這個人有可能是犯罪,可能要把做這個行為的人抓起來,

但可惜還不太足夠,就算有上述的「行為」,「因果關係」,「結果」,我們也不能就肯定這個人,

一定就是犯罪,例如:甲今天想要強暴乙,乙為了不讓甲得逞,就揮拳打傷甲。

甲受傷是結果,乙揮拳是行為,也是因為乙的揮拳導致甲的受傷也有因果關係

因此客觀層面上我們可以認為乙的行為是犯罪的,但別忘了乙是為了保護他自己,

而去攻擊甲,因此刑法上當行為人為了保護什麼東西而犯罪時,而且你保護的東西,

比你侵害的東西更為重要時,這時候就會將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給推翻,我們稱之為「R阻卻違法」

,來推翻掉客觀上所發生的行為。因此圖形就會變為下圖:

刑法架構圖

 

那如果行為人真的做了一個犯罪,而也R阻卻違法也推翻不掉了,

這時候我們就要來看做這個行為的人,主觀上的犯意(故意),

必須要行為人做這個行為時,是否有犯意(故意),也因此圖形就會變成:

主觀構成要件

注意到故意畫在行為的下面,表示故意一定要以行為當時來認定:

例如甲將下毒的牛奶,冰在冰箱,而後甲去睡覺,乙回家將牛奶打開喝下,
中毒身亡,這時候我們可以說甲當時在睡覺,並不知情嗎?

當然不是,記得故意一定要存在於行為時,因此甲將下毒的牛奶冰在冰箱的行為,

他心中的邪念(故意),這時候已經展現了,也知道把有毒的牛奶冰在冰箱,

會造成乙死亡的結果,這時候我們才可以認定行為人(甲)有故意

接下來就剩下最後的步驟,有沒有可能有些人確定客觀上有犯罪行為,

他也沒有在保護什麼而犯罪,也心中有邪念(故意),但我們卻不想用

刑法處罰他?有沒有可能推翻掉?有可能就是S阻卻罪責,也因此圖形就會變成:

阻卻罪責事由

某些人因為天生或後天在判斷是非上,有缺陷或是無判斷能力時,

這時候我們不忍去苛責這種人,這種人我們不會用刑法去處罰他,

但可以用其他比較輕微的法律來去處理,也因此小朋友,精神病患,

 

通常不會用刑法來苛責他,來阻卻他的故意

上所述圖形會變為:

刑法架構圖2

我們以一個例子來說明:

甲今天想要強暴乙,乙為了不讓甲得逞,就揮拳打傷甲。

1.乙揮拳的行為,造成甲受傷的結果,乙若是不揮拳,甲也不會受傷符合因果關係,客觀上成立。

2.乙心中知道自己揮拳的行為,也知道揮拳會造成甲的受傷,主觀上故意也成立。

3.乙是為了保護自己,才打傷甲,這時候乙所保護的性自主的利益,大於甲的身體利益,

因此可以推翻掉乙的客觀行為,不構成犯罪。(這時候其實已經討論完畢了).....但為了完整性,老師還是繼續往下

4.乙既不是小朋友,行為當時也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狀況,無法推翻主觀上的故意。

上面有註名了1234,4個步驟,也就是我們討論刑法的四大步驟,同學可以去找題目自己練習看看,

在開完標題後,能不能依據這四個步驟的順序,將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論述出來,

如果跑完四大步驟,仍然無法推翻犯罪時,這時候我們就可以說,行為人構成犯罪。

最後來提醒各位同學,常見的考點有哪些

行為:不作為。

結果: 危險結果出現。

因果關係:在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其它東西的介入時。

故意:當行為人想的與發生的不一致。

阻卻違法(R):當有人在為了保護什麼而犯罪。

阻卻罪責(S):當有人年記過大過小,或精神障礙或辯識能力有欠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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