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第16次刑事庭會議
刑法第48條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
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則裁判前,苟依卷內前案紀錄等資料已足資發覺為累犯,惟裁判
時因疏漏,致未於判決時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嗣裁判確定
後,得否依刑法第48條前段更定其刑?

簡單說就是,所有的卷宗及證據都足以顯示,當事人為累犯,

卻因裁判時一時疏忽而導致忘記加重其刑,

能不能依照刑法48條更定期刑?

決議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卷內證據及訴訟資料已足以發覺為累犯,而於審判期日就該累犯之事實漏未調查審酌,並於判決
時漏論累犯並加重其刑,即與刑法第48條前段所稱「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之情形不同,
自不得於裁判確定後以發覺為累犯為由聲請裁定累犯更定其刑。

*因為它是裁判確定前,就已經知道他是累犯*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關於判決確定後裁判之救濟,其中如非常上訴程序既採被告人權保護說,
以原判決於被告尚無不利者,其撤銷違背法令部分效力不及於被告,
則何以於更定其刑案件即得更為不利於被告之裁定,是刑法第48條前段自應予目的性限縮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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