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也就是當面對壞人之時我們採用的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則是因為對方是好人,採用的是「正對正」的一種形式。規定於刑法第24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的討論,也是遵守「保護的利益」、「比例原則」、「對情狀的認知」三個部分來討論,說明如下:
- Jun 29 Fri 2018 15:16
🎥刑法教學-「緊急避難」
- Jun 12 Tue 2018 22:17
🎥刑法教學-「正當防衛行為」
所謂「正當防衛」規定在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防衛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正當防衛是對於「壞人」的特別設定,所訂出來的阻卻違法事由,學者給他一個正式的名稱叫做「正對不正」的阻卻違法事由。由於正當防衛對於壞人有許多限定,而對比例原則的限定更多,因此本篇章會針對正當防衛的三大步驟,一一介紹如下:
一.保護利益:必須具有防衛情狀的存在
- Jun 09 Sat 2018 14:19
🎥刑法教學-「業務正當行為」
- Jun 06 Wed 2018 18:47
107年5月8日 刑法修正條文
| 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 | ||||
| 第一百二十一條 (修正) | ||||
| 條文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
| 理由 | 一、第一項罰金刑已不符時宜,爰依自由刑之輕重,修正為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依實務見解,原第二項規定應沒收之賄賂,專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不包括得以金錢計算或具經濟價值之不正利益,其範圍過於狹隘,致收受上述不正利益之公務員仍得享有犯罪所得,為符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相關規定之意旨,爰刪除第二項規定,一體適用本法總則編沒收之相關規定,以達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刑事政策目的。 |
|||
| 第一百二十二條 (修正) | ||||
| 條文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Jun 02 Sat 2018 19:30
🎥刑法教學-「依法令之行為」

{{ article.tit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