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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要歲末年終的時候,昨日(28)號通過了刑法的修正案,雖然目前距離考試還有一段時間,但因為這次修正的法條無論您是要考司法特考、高普考都會是相當重要的一個修正案,因此特別將這次修正的法條一一的解析:

修正條文:

 

一、刑法78條修正案:

 (一)修正前: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二)修正後: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得撤其假釋。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三)修正理由:在過去監獄執行之受刑人,經過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時,若因故意犯罪無論輕重,均律撤銷假釋之規定太過嚴苛,違反了比例原則,使已逐漸回歸社會之受假釋人,因觸犯輕微罪名,致撤銷原重刑之假釋,實有輕重失衡之虞,而不利於復歸社會。因此因應大法官解釋796號,修正應撤銷假釋之事由,並增訂裁量撤銷假釋之規定。

 

(四)考試重點:這次的修正要特別注意在過去撤銷假釋只有「」撤銷假釋,但修正過後,將會以刑期六月為一個分水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假釋」,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且有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得「撤銷假釋」。而所謂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將會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等事項,綜合評價、權衡後去審酌。而法定要六個月內為之,則是為了要督促主管機關,即時撤銷假釋。

 

 

二、刑法79條修正案:

(一)修正前: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二)修正後: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假釋中 另受刑 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三)修正理由:配合第七十八條之修正,第一項但書引述該條之項次酌作修正。

 

三、假釋撤銷過渡條款:

刑法施行前,經准許假釋,於修正施行後,仍在假釋期間者,適用施行後刑法7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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