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所謂的恐嚇危安罪,在大眾眼裡應該比較常見的通常都是,妨礙自由與強制罪吧!那恐嚇危安究竟使用在什麼地方,以及要湊齊什麼樣的條件才能發動,都在本章有特別介紹喔!

 

一、刑法304條與刑法305條的差異:

刑法第305條刑度較刑法304條強制罪輕,亦無未遂之設計,因此刑法第305條恐嚇對被害人的壓制是很不明顯的,並不像刑法304條的強暴脅迫是表面的直接壓制,且刑法第304條必須造成作為或不作為的結果,但刑法第305條只要造成畏懼即可。因此第305條的版型是:「將來惡害通知的行為,造成他人的畏懼。也就是說恐嚇危安與強制的差別,並不在於行為,而在於結果。強制罪的結果會造成被害人的作為與不作為,但恐嚇只會造成他人的畏懼而已,造成他人作為與不作為一定是較為嚴重的意志自由干擾,而造成畏懼是比較低程度的自由干擾。

 

 

二、刑法第305條構成要件是有限定的:

(一)特定種類:條文所列,基本上就是個人法益。

(二)特定內容:加害內容不具支配實現可能性的話,不屬恐嚇,要有可能實現才表示內容特定。例如怪力亂神絕對不算恐嚇(50台上143判例),但寄送子彈就有實現的可能,因此就會算是內定內容。

(三)特定人: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指出:「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為外在揚言,並未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三、考試注意事項:

在鋪陳刑法305條恐嚇危安罪除了上述,需要達成特定種類、特定內容及特定人之外,重點是否有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侵害其意志自由的可能性,才有可能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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