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們介紹過共犯與正犯故意(主觀)是相同的,那麼考點應該不會有任何的差異,在正犯的故意裡面我們有行為的錯誤、結果的錯誤、打擊錯誤、客體錯誤、法意侵害的錯誤,同質重合等問題,在共犯裡面同樣也會出現一樣的問題,不過考題上幾乎全部集中在討論,結果錯誤的問題以及教唆犯之逾越與同質重合的問題,因此本篇章依序介紹如下:
一.結果的錯誤:
Q:甲與丙一直以來都有恩怨,某日,甲極力唆使本無殺人犯意的乙殺丙,乙終持刀前往丙宅的門外守候,適丙之雙胞胎弟丁回來,乙誤丁為丙,將丁刺死。試問本案甲與乙的刑事責任各應如何論處?
Ans:甲的部分必須先確認為教唆犯之討論,並確認沒有不可討論共犯的陷阱之後,開始論述教唆犯。甲惹起特定人做特定犯罪決意之行為,且易惹起乙之犯意,具心裡與物理上知因果。然甲是否具備教唆之雙重故意仍有疑義,某甲對於其教唆人為有完整之認知,具備教唆故意,但對於教唆後造成某丁死亡卻沒有認知,某甲是否具備教唆故意,學說上意見如下:「教唆者成立教唆殺人既遂罪,被教唆人之客體錯誤對於教唆犯之可能性不生影響。」因此考試的時候,為了方便考生記憶,大家只要記得:「正犯有什麼錯誤,共犯也就有什麼錯誤。」回到上述的題目,既然乙為客體錯誤,那甲一樣也是客體錯誤,繼續用法定符合說來解決更犯的錯誤的問題。
二.教唆犯之逾越:
教唆犯之逾越問題,通說認為,基於「對應要求」及「共犯從屬性說」,教唆者對此不負故意犯的刑責,僅由被教唆之正犯單獨負責。至多僅於有遇見可能性時,成立過失犯。詳細的說明,教唆者教唆他人實施特定之犯罪,如正犯逾越所教唆之犯罪的範圍,變更原本的犯意,並升高犯意,所擴張之不法,應由正犯獨力承擔刑責,教唆者只就教唆行為之範圍,承擔刑責。除非教唆者對逾越的部分有遇見可能性,始另成立過失犯。
Q:甲教唆乙竊取丙持有之PS5,但乙卻以強盜之方式為之。強盜罪係實質結合犯(強制+竊盜),與竊盜有「大包小」之關係。故強盜部分屬過剩(逾越)部分,由乙單獨負責。甲對於超出教唆之範圍不負責,僅負教唆竊盜既遂之刑責。
三.同質重合:
教唆者對於被教唆者未達其教唆故意範圍的縮減部分如何處理?基於基於「對應要求」及「共犯從屬性說」,被教唆者所實施之行為如果輕於或少於教唆者意向之範圍,教唆者只能依被教唆者所實施之輕罪的教唆犯論處。
Q:甲教唆乙對丙強盜,但乙至丙家見到丙不再,轉而為竊盜。
Ans:乙雖然只成立竊盜罪和預備強盜,但預備強盜並不可論共犯,故甲只能討論竊盜罪之教唆犯,但和上題不同的是,甲的確有教唆乙做財產犯罪,難道甲不用負責?這時候關鍵就在於同質重合關係,由於強盜和竊盜有同質重合關係,故教唆強盜故意可以包涵教唆竊盜故意,因此教唆者某甲應成立教唆竊盜既遂罪。
上述就是「共犯專屬錯誤」在考試上會遇到的問題,以及考點囉,那如果同學對於本篇文章有什麼問題,可以在底下留言讓老師知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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