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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論述共犯行為人的題目裡,由於整個犯罪只有一個人真正的支配犯罪之實行,因此僅有那個人才可以被稱之為「正犯」,其餘僅能稱之為「共犯」,而今天假使我們想要處罰共犯,則必須要有特殊的規定才能處罰,因此在討論共犯之時,就容易會有遇到共犯限制的問題。這邊要提醒每位考生,並不是每一種犯罪,我們都可以去討論共犯,因此為了方便大家考試容易區分,接下來將容易遇到的「共犯陷阱」羅列如下:

  • 屬於罪責加重減輕之法條時依據限制從屬性理論:「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需正犯者著手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使足當之。」也就是說共犯從屬於正犯,是從屬於正犯的不法,而不是屬於正犯的罪責,也就是共犯需要互相承擔責任,但是要一起承擔的是「不法」的部分而非「罪責」。舉個例子:甲和乙一起去殺甲的父親,甲會構成的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但乙雖然會和甲承擔責任,但所需要負責的罪行,不可能是殺害直系血親,因為那畢竟不是乙的父親,乙能討論的只有普通的殺人既遂而已。

 

  • 法條本質屬於對象犯時:不能討論是因為立法者在設計法條上已經預設了共犯的立場,也就是說刑法上有一些犯罪本來就是屬於共犯結構,這一類犯罪本來就需要兩個以上的行為人才可以完成,因此對於這些犯罪的犯罪人我們稱之為「必要共犯」,例如:通姦罪,重婚罪,而對於只需要一人即可獨立完成犯罪,稱之為「任意共犯」,例如傷害罪....等等。

 

  • 預備犯不可討論共犯:由於刑法設計的預備犯罪都是故意犯罪,那麼關於這些預備犯都是屬於故意的情形,故意犯既然屬於內心有邪念的犯罪,那麼故意犯就可能和他人有物理上和心理上的關係,因此預備犯不能討論的原因在於我國第29條第三項的修法理由:「限制從屬性原則」由於修法理由著重在著手兩字,那麼著手在刑法上是屬於未遂犯的概念,也就是說,如果把著手理解成未遂犯,那麼修法理由的意思就是,如果正犯都還沒有到未遂的地步,那麼就沒有共犯討論的必要,更何況預備犯是尚未著手的犯罪,那麼討論共犯的必要

 

  • 過失犯不可討論共犯:由於共犯強調物理上與心理上的聯絡,也就是必須要有物理和心理的影響力才能成為共犯,但偏偏過失犯的特色在於,過失犯的行為人的內心是空的,也就是說自然不可能與他人有犯意聯絡的存在,也不可能和他人有心理上的接觸,自然就無法成為共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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