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上週的複數行為人類型,我們學到了三種多數正犯的類型。
接著下來我們將進入到共犯的類型,那共犯與上一次的多數正犯差別在哪裡?
共犯的特色在於互相承擔責任,因此我們在解題時就必須先把犯罪的正犯找出來,剩下的配角們就是所謂的「共犯」,然而對於這些共犯由於不具備犯罪的支配力,或支配力不強的狀況下,我們刑法仍然要處罰他,那就必須要給予一個「限定」。
這個限定的方式,就稱之為物理關係與心裡關係。
物理關係:係指行為人至少要有物理上的貢獻,且這個貢獻必須和犯罪之間具備條件關係。
心理關係:係指精神上的一種關係,也就是要判斷一個是共犯,除了物理貢獻之外,還要判斷他的精神上有沒有心裡上的影響力。
那接下來共犯的三種型態我們將一一的介紹在這邊
- 教唆犯: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幫助犯: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知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以後當刑法上出現複數行為人時後,當然必須先把正犯找出來。
只要能夠找到正犯,那剩下的人都會是多數正犯或是共犯,
差別在於其他人對於犯罪的影響力。因此在考試時,必須先將三種多數正犯與三種共犯時時放在心中。等到作答次數多時,自然而然就會有直接反應的作答能力了。因此關於複數行為人的題型,本篇文章就介紹到這邊,下一次就會介紹共犯的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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