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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週的複數行為人類型,我們學到了三種多數正犯的類型。

接著下來我們將進入到共犯的類型,那共犯與上一次的多數正犯差別在哪裡?

共犯的特色在於互相承擔責任因此我們在解題時就必須先把犯罪的正犯找出來,剩下的配角們就是所謂的「共犯」,然而對於這些共犯由於不具備犯罪的支配力,或支配力不強的狀況下,我們刑法仍然要處罰他,那就必須要給予一個「限定」

這個限定的方式,就稱之為物理關係心裡關係

物理關係:係指行為人至少要有物理上的貢獻,且這個貢獻必須和犯罪之間具備條件關係。

心理關係:係指精神上的一種關係,也就是要判斷一個是共犯,除了物理貢獻之外,還要判斷他的精神上有沒有心裡上的影響力。

那接下來共犯的三種型態我們將一一的介紹在這邊

  1. 教唆犯: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2. 幫助犯: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知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 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以後當刑法上出現複數行為人時後,當然必須先把正犯找出來

只要能夠找到正犯,那剩下的人都會是多數正犯或是共犯

差別在於其他人對於犯罪的影響力。因此在考試時,必須先將三種多數正犯與三種共犯時時放在心中。等到作答次數多時,自然而然就會有直接反應的作答能力了。因此關於複數行為人的題型,本篇文章就介紹到這邊,下一次就會介紹共犯的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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