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之前的章節,本篇文章將進入一個全新的領域,由於之前我們討論的部分,都是屬於單人犯罪的狀況,但若是一個題目出現兩個以上的犯罪人的時候,我們把這種題型稱為複數行為人的題型。而關於複數行為人的題型,在刑法上的解決方法有兩種。
第一種模式:
Q:乙丙是一對夫妻,帶小孩去海水浴場玩水,結果小孩溺水,甲乙兩人同時不救助的行為,造成小孩死亡。
在這種情形下,由於父母雙方都是屬於不作為,而且都具有保證人地位,因此不救助小孩的行為,與死亡的結果都有因果關係,
所以兩人都會同時成立殺人既遂的正犯。這是兩人都同時為故意的情形,但過失會更加常見。
Q:甲和乙同樣都是瓦斯公司的工人,在一次搬運瓦斯的途中,因同時手滑造成物體跌落,而砸中正在底下散步的行人丙受傷。
這種狀況下兩人的行為都會被判定過失傷害罪,不論過失的時間點是否相同,對於甲和乙都有對犯罪實質的貢獻,且無分軒輊,兩者同時皆為正犯。
Q:將上面的題目修改一下,甲和乙同樣都是瓦斯公司的工人,再一次搬運瓦斯的途中,甲在高達12樓的樓層綁瓦斯但由於不小心沒有將繩索綁好,
而乙是負責檢查工作必須要確定瓦斯安全無虞才能開始吊掛,但沒想到兩人都沒有注意到繩索脫落,因而砸中正在底下散步的行人丙受傷。
這種情形雖然兩者都屬於過失,但時間點前後不同,但第二個行為若是沒有切斷第一個行為的因果關係時,這時候兩者我們都會去認定,具有正犯的身份。
而接來的這一題才是題目最常出現的型態:
Q:有一位醫生不小心把毒藥放在杯子裡面,後來因為誤拿了毒藥造成病患的死亡。(這樣的題目依然是同時皆為過失的正犯)
但若是題目改ㄧ下下,變成這樣子?
Q:有一位醫生故意把毒藥放在杯子裡面,後來護士因為誤拿了毒藥造成病患的死亡。
這時候醫師是故意利用不知情的護士,而造成病患的死亡,雖然兩者都是屬於正犯,但學說特別用了「間接正犯」這個法解釋這樣的情形,而對於間接正犯,學說給予一個特殊的定義:
「行為人基於其對於他人強烈影響力達成犯罪之目的,而被利用人在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上並無自我決定之自由,行為人在幕後居於優勢的地位,操控被利用人實現構成要件。」
因此所謂的間接正犯,係指某一個行為人雖然不是直接的行為導致法益侵害的結果,但在特定的情形當中,會認為距離結果較遠的人,對於犯罪可能也是有同樣的支配力量,因此認定其為正犯。整理一下上述對於正犯的情形:
- 行為同時的多數人正犯:也就是行為人的行為獨立都有相當因果關係。
- 行為先後的多數人正犯:兩者可能會互相干涉,但只要後行為在相當因果關係無法切斷前者的行為時,那麼兩者會同時構成。
- 有利用關係的正犯:既使相當因果判斷,後者的行為會切斷前行為人的行為,但若是有利用,強暴脅迫等情事發生,且前行為屬於故意時,則可稱之為間接正犯。
因此關於複數行為人的題型,本篇文章就介紹到這邊,下一次就會第二種複數行為人的模式,稱之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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