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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大法官解釋813號的出爐,也正式宣告憲法法庭將正式上線,此後不會再有新的解釋號

隨之而來的是以判決來代替解釋,也為司法這條道路,開創新的局面。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813號解釋究竟在說些什麼吧?

一、解釋爭點: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有關歷史建築登錄之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是否違憲?

 

2、同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予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是否違憲?

 

二、解釋文: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關於歷史建築登錄部分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尚難即認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惟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究其性質,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構成對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之特別犧牲者,同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妥為規定。

 

三、解釋大意:

這個解釋是關於財產權,提案人主要是依據文化資產保護法的規定,認為主管機關在認定歷史建築時,需要尊重資產所有人的權益。但問題是有時候歷史建築物的持有人(地上物),與土地持有人並未相同,因此會發生歷史建築在登入時,因僅需建築物持有人的同意,而未需經過土地持所有權人的同意,因此容易導致土地所有權人在處分財產時,難以處理的窘境。因此在解釋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當歷史建築物他的土地若為第三人持有之時,依照文化資產保護法登入,此部分並無違憲。但是因為並定義為歷史建築後,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處分權受到的損失,造成了特別犧牲時,國家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只有規定了賦稅優惠,並沒有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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