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所描述的共犯的中止,我們了解到共犯相對於正犯有些許的差異,然而遇到共同正犯的問題會更為複雜,由於一部既遂,全部既遂的法理,共同正犯時常為既遂犯。既然是既遂犯就無我國中止犯適用之餘地,針對上述狀況,學說上出現了所謂的「共同正犯脫離理論」。
學說認為,當如果中止犯行的行為人已經完全切斷與其他共同正犯的因果影響力時(包含物理上與心理上),其與共同正犯之關係便從切斷之時點起消失,切斷關係者僅就切斷前的行為負責。
因此當行為人所負擔之責任僅為未遂責任時,該中止行為並不需要達到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犯罪完成,只需要出於「真摯的努力」,來消滅自己原先對於犯罪所貢獻的影響力,即可成立中止犯。
但要達成共犯脫離的前提,一定是行為人已經完全切斷與犯罪結果的因果影響力。而所謂的「完全切斷」我們用下面的例子來說明:
舉個例子如下:
Q:甲和乙共謀竊取老王的財物,甲將老王家的鑰匙交給乙,而後僅對乙表示想放老王一馬,不願再繼續犯行,但事後乙仍然前往丙家行竊。
Ans:當甲交付鑰匙給丙時,雖然已經表示不願再繼續犯行,但這樣子仍無法免族責任,必須要本身行為可以將物理效果消滅,例如:將鑰匙搶回來,才有成立中止犯的可能。
單就心理上的因果影響力而言,如果今天是心裡因果較強的共謀共同正犯,脫離者為共謀關係中重要的一份子,必須將負責指揮統籌的謀議部分徹底消滅,例如:促使其他行為人放棄原先之計畫,才能脫離而負擔不一樣的責任。
因此今天是否脫離成功,將會影響行為人是否可以主張「中止犯」但就算脫離成功了,而脫離的「時間點」又是個問題,學說以著手前後做為一個標準:
一、著手前脫離者----頂多負擔預備犯或陰謀之責任。
二、著手後脫離者----若盡力為真摯的努力而為中止行為,成立中止犯。若不符合中止犯的要件,則為普通未遂。
上述就是「共犯脫離理論」在考試上會常遇遇到的問題,以及考點囉,那如果同學對於本篇文章有什麼問題,可以在底下留言讓老師知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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