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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在犯罪審查的最後,都會有中止的減輕優待,這在共犯的世界裡,也是相同的,在刑法上這一些行為都可以使犯罪獲得一定程度的減輕,而正犯的中止規定在刑法第27條第一項,共犯則規定在第27條的第二項「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依照法條,共犯的中止條件應該和正犯相同,但我國學說認為,共犯的中止與正犯的中止仍有一項決定性的不同,差別在「犯罪人數的多寡」。

由於犯罪人數較多有較高的危險性,其危險性遠較於單獨犯罪高,因此共犯的中止,必須行為人要達到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繼續實施犯行,或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之發生,白話文就是,中止的行為一定要是「非常積極」,如果跟正犯一樣消極放棄則無法成立中止的條件。

接下來將共犯的中止行為條件列在下表:(*正犯與共犯之準中止的要件相同

一、必須是未遂犯。

二、必須要有中止的意思。

三、積極的中止行為。

四、中止行為和未遂的結果要有因果關係。

我們用下面的題目來練習看看:

Q:甲教唆自己的朋友乙,殺害自己的情敵丙,在當乙正下手之際,丙跪下並苦苦哀求乙不要殺之,乙一時心軟放過了他,此時甲因後悔自己的行為,也趕到現場想要阻止乙,但沒想到人都已經走光了。試問甲和乙該如何論處?

Ans:正犯的部分,非常明顯的,可以構成刑法27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但共犯甲的部分,由於丙並沒有死,因此構成未遂是肯定的,且甲感到後悔趕到現場想要阻止乙,也具有中止的意思,並且趕到現場阻止乙的行為也為積極的行為,但其中止的行為與犯罪未遂的結果無關,故不符合中止的要求

若今天採用準中止的要件來看,某甲該當無發生結果的殺人未遂,亦具備中止意思,雖然他的行為與未遂結果無關,但已屬於一般人認為有效且積極的中止行為,其真摯的努力值得肯定,足以衡平未遂之非價,某甲仍可依照刑法第27條第二項準中止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上述就是「共犯的中止」在考試上會常遇遇到的問題,以及考點囉,那如果同學對於本篇文章有什麼問題,可以在底下留言讓老師知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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