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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某警察局督察室督察員,因接受某人檢舉某分局已婚男性組長乙與組內已婚女巡官丙有曖昧關係

,因調查證據之需要,乃央請徵信社業者丁於乙自用車車底盤下裝置竊聽器,錄得乙與丙之談情內容,

作為證據而將二人以行為不檢記過處分。事後,乙心有不服,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問:甲與丁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1.上週的考題在於分則刑法349贓物變賣是否為贓物?以及將贓物拆解後販賣,

  是否為變賣贓物?以及與正犯的竊盜罪是否有關聯?大家都可以去思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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