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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車站竊得旅客身上皮夾一個,裡面有現金及身分證一枚,甲取出現金和身分證,

把皮夾丟在廁所的垃圾桶,事後將身分證以一千元代價賣給其所熟識之專門製造假證件之乙。

乙將身分證改造後,另行以高價轉賣給詐騙集團。請問,甲和乙的刑事責任如何?

1.上週的考題在於分則刑法315-1妨礙秘密罪的適用情形,這種為了取得證據,這種有理由的犯罪是否可以做成阻卻違法事由的討論?

   但由於丁並沒通訊保障監察法的主體,因此會變成難以阻卻違法事由的狀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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