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上一篇『故意篇二』,我們已經知道了,
原來故意有四條線,分別是對到『身份』『行為』『因果關係』以及『結果』。
在前一篇我們已經將『行為』的部分介紹完,接下來就是對『結果』出錯囉,請看下圖:
由於結果的錯誤,通常都是指對於行為客體的狀態誤認,原則上都是使用『客體錯誤』這個官方名稱,我們用下面這個題目當作例子:
例題:甲因屬受A欺負,心生不滿,乃僱請乙將A殺害,以消心頭之憤。某日,已在附近鄰里公園處,錯將甲的父親B誤認成A,而開槍將之擊斃。試問甲,乙兩人該如何論處?
在這題目中,乙誤認自己殺死的人是A,結果死的人卻是B,對於這種誤認,就是典型的『客體錯誤』的題型。因為A和B都是人又稱為『等價的客體錯誤』。對於這一類題目的解法,有兩派學說爭議:
1.法定符合說:認為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的事實,與客觀上的事實,在法律評價上具體一致,則不阻卻故意的成立。
2.具體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的事實,與客觀上的事實,需要具體一致,否則將阻卻故意的成立。
如果依照上面的題目,我們採用『法定符合說』則行為人仍然會成立殺人既遂的故意,因為A和B在法律評價上都是『人』。
但若是採用『具體符合說』則行為人將阻卻故意的成立,討論過失。
這時候同學一定會有疑惑,那我們到底什麼時候該採用,『法定符合說』或是採用『具體符合說』,我們再看看下面這個題目,
來跟上面的題目對照會更容易了解:
例題:甲欲殺丙,誤以為乙為丙而開槍,但沒命中乙卻打中旁邊的丁,造成丁死亡。
在這個題目,甲朝乙開槍,卻打中丁,行為客體與甲想像的不一致,看起來很像客體錯誤,但如果採用法定符合說,一樣會得出有故意的結論,但這題與上面的題目的不同之處在於,這一題行為人開槍並沒有打中自己瞄準的客體,而是發生失誤和偏離的狀態,因此這時候我們就會採用另一個叫做『打擊錯誤』,然後採用『具體符合說』來論述。如果照上面的題目,寫考題的方式就會變成:
(一)客觀上........
(二)主觀上,甲想要殺的是丙,結果卻打中丁,犯罪結果與犯罪人想像得不一致,學說上稱之為『打擊錯誤』採用『具體符合說』,甲主觀上所要殺丙的事實,與客觀上丁死的事實,不具體一致,阻卻故意,討論過失。
因此學到這邊,老師整理一下重點如下:當結果發生與行為人想像的不一致時:
1.未偏離:客體錯誤 採『法定符合說』
2.偏離: 打擊錯誤 採『具體符合說』
在學完上述的錯誤的考點後,比較細心的同學一定會觀察到,奇怪?在客觀上,我們有學習『行為』『結果』『身份』『因果關係』,
但故意的『因果關係』怎麼不見了,接下來我們就要學習這個部分,也是考試的一大考點,大家應該有看到故意對因果關係又多了一條線,這就表示行為人的故意,對身份沒問題。對行為也沒問題,結果也沒出錯,反倒是因果歷程出錯了,什麼意思?我們來看下面的題目:
例題:甲和乙共同想要殺丙,於是兩人決定將丙用槍射殺之後,在將屍體遺棄。甲先拿槍將丙擊斃之後,與乙共同將屍體遺棄在幾百公里遠的山中,結果甲因為在射擊時,沒有讓丙立即死亡,丙反而是因為被埋在土中,窒息而死,問甲和乙罪責?
這個題目很明顯的,是『犯罪結果延後』的考題,甲和乙做了兩個行為,一個是開槍,另一個是遺棄屍體,對於這種題型,老師將解法列在下面給同學參考:
Ans:
(一)客觀上........
(二)主觀上某甲認為是開槍後死亡,實際上卻是被掩埋死亡,犯罪因果歷程與行為人想像不一致是否成立故意討論如下:
1.概括故意說:此說認為開槍與棄屍是一個整體行為,因此認為行為人仍具備故意。
2.第二關鍵行為說:開槍僅構成殺人未遂,棄屍才是致死的行為,行為人在棄屍時不具備故意,討論過失,另成立殺人未遂。
3.第一關鍵行為說:開槍才是整題的關鍵行為,最終造成死亡的結果,行為人認知錯誤僅為因果歷程錯誤,故行為人仍具備故意無疑。
所以當討論完之後,建議同學如果是考試的話,還是朝有罪的地方去寫,你們才會必較容易寫到考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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