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回到考試上,我們要去寫間接正犯時,不要忘記間接正犯者通常都是距離犯罪結果比較遠的一方,
因此不太可能一開始就直接去檢討,必須先去檢討被利用者的刑責,其次再審查利用者的刑責。
然而間接正犯是正犯,所以還是遵照之前教學所提過的普通正犯的寫法,構成要件,阻卻違法,阻卻罪責。
唯獨要注意的是,要寫間接正犯之時,應該要先去論述,今天為什麼會是『間接正犯』?
由於我國法條對於間接正犯沒有立法明定,因此必須要借助學說的『目的行為支配理論』來支撐。
目的行為支配理論:『行為人基於對於他人的強烈影響力達成犯罪之目的,而被利用人在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上
並無自我決定之自由,行為人在幕後居於優勢的地位,操控被利用人實現構成要件此種情形與行為人自己實現構成要件
,以意思操控被利用者完成,為犯罪之故意,具備可罰性。』
在客觀上由於行為並非親自去實施,故一定要寫出『利用的行為態樣』,但態樣有非常多種老師列在底下:
可能是利用他人欠缺故意的行為,利用他人非刑法上的行為,利用他人不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行為,利用他人不法但無罪責之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以及期間的因果關係和之前的正犯如出一徹,但要注意罪名上未必會和被利用者相同。
下面來介紹考生最想知道的間接正犯的鋪陳方式:
Q:老公甲回家看到老婆乙跟別人上床,準備舉刀砍殺乙,但乙急中生智,流下淚來哭訴指著老王丙說,我被強姦了!
老公信以為真,就拿刀將丙砍死,試問甲和乙如何論處?
(一)某乙欺騙的行為構成殺人既遂罪之間接正犯
1.目的行為支配理論:『行為人基於對於他人的強烈影響力達成犯罪之目的,而被利用人在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上
並無自我決定之自由,行為人在幕後居於優勢的地位,操控被利用人實現構成要件此種情形與行為人自己實現構成要件
,以意思操控被利用者完成,為犯罪之故意,具備可罰性。』
2.客觀上某乙利用某甲充滿殺意的行為,造成丙死亡的結果,期間具備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成
立。主觀上對於自己意思支配以及法益侵害的結果有完整的認知,故具備間接正犯故意
3.違法而且有責成立本罪。
透過上述的題目能夠了解到,間接正犯的鋪陳是比較單純,重點是在考試中該如何去分辨間接正犯,
就要靠考生平時的訓練,以及對於題目的敏感度,以上就是『間接正犯鋪陳方式』
和考試上會常遇遇到的問題,以及考點囉,那如果同學對於本篇文章有什麼問題,可以在底下留言讓老師知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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