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完『行為篇』與『結果篇』之後,重頭戲來啦,
也是國考最愛的考點,將犯罪行為與結果之間拉起一條線,
他就叫『因果關係』,如下圖:

若是犯罪人的行為與結果中間拉起了因果關係這條線,
就表示犯罪人必須為自己的犯罪結果負責,反之若是無法拉起中間那條線,
也就不必為其自己的犯罪結果負責。
在這邊因果關係我們會拆成兩個部分來討論,一個是『條件關係』,另一個是『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我們要認定犯罪人必須要對其結果負責,必須要先符合『條件關係』,再檢視『相當因果關係』,
兩條線都拉起來才能認定,犯罪人需對其犯罪結果負責,如下圖:

那如何認定『條件關係』?我們用下面的題目作為例子:
某甲開槍擊斃某乙,某乙死亡。
某甲開槍打死某乙,到底有沒有符合條件關係?這時候只要將事實倒過來講,
如果某甲不開槍,某乙會不會死?如果還是會死,那某甲就不符合『條件關係』,
但若是某乙不會死,則某甲開槍的行為與某乙死亡的結果,就具備『條件關係』。
以前高中學邏輯時,應該也有學過類似的,「若 P 則 Q」是一個條件句,
則表示 P 和 Q 兩個命題之間有條件關係,
我們也知道 「若P則Q」的等價說法是 「非P則非Q」。
但這邊要提醒同學的『條件關係』有例外,我們看下面這個題目:
甲和乙各下一份100%致死的毒藥在飲料裡,想要殺死丙,
丙喝下後,毒發身亡。
在這個題目中,就算甲不下毒,丙還是會死,所以如果用條件關係來套用,
會變成甲跟乙都會與丙的死亡無關,因此學說針對此種狀況,例外構成符合『條件關係』。
當確定構成『條件關係』之後,我們就會來討論『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以一般人的經驗法則,
這整個犯罪流程,有沒有超乎我們的想像,如果有就不符合,如果沒有就會符合『相當因果關係』。
而實務上有一個非常有名的判例(76年台上192號),裡面的文字可以供大家考試時去使用:『所謂
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據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有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
一般情形下,在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條一結果者,則該行為與結果具有相當因果
關係』。以上面同樣的題目作為例子:
某甲開槍擊斃某乙,某乙死亡。
考試同學可以這樣論述:
某甲開槍的『行為』造成某乙死亡的『結果』,若某甲不開槍某乙也不會死亡,構成『條件關係』
,且依據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有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
在此環境,某甲對某乙開槍,均可發造成某乙的死亡,則該某甲開槍行為與某乙死亡的
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成立。
這樣我們對於客觀構成要件的論述,也就完成了。
而對於『相當因果關係』考試中也常出現許多類似的考題如下:
(一)第三者介入的情形:
甲和乙是情敵,某天甲在路上遇見乙,憤而持刀殺乙,乙重傷在地,而後甲心生後悔,
電招救護車將乙送醫,沒有想到送醫途中,救護車發生車禍而翻覆,乙就因延誤就醫而死亡。
在上述的案例中,甲做了殺人行為,也造成乙最後死亡的結果,但中間卻有第三者出現,
因此到底是否構成相當因果關係,就變成非常的重要,也就是依照經驗來判斷,送醫途中救護車翻覆
的情形導致乙死亡的機率是很低的,也就是『救護車翻覆的危險已經取代了甲持刀殺乙的危險』,
因此我們就會否定甲的殺人行為和乙死亡結果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被害人介入的情形:
甲打算殺死乙,因此在乙的飯菜裡下毒,但甲下毒之後心生後悔,便將乙趕緊送醫。
沒想到到了醫院,醫生好不容易將其救起,乙卻莫名其妙的自己拔管,最後仍然身亡。
在上面的題目,甲下毒的行為,的確最後造成乙死亡,但中間卻發生了乙自行拔管的行為,
因此從這『反常的因果流程』,我們會認定甲的殺人行為與總統死亡之間不具備因果關係。
因此從上面的題目,我們可以歸納出幾個判斷是否構成相當因果的標準:
1.常態的因果流程------->肯定因果
2.反常的因果流程------->否定因果
3.危險持續的因果流程-------->肯定因果
4.危險被取代的因果流程--------->否定因果
上述介紹的主要的判斷標準,學說其實發展了蠻多其他類型的判斷標準,這邊介紹比較容易出現的三個:
1.自我決定自我負責:
甲販賣毒品給乙,但乙卻因為吸食過量而身亡。
由於乙對於毒品的危害十分瞭解,卻還是仍然吸食過量,這時候我們會採用
這個標準,讓販賣的人不用為了乙的吸食過量而負責,但前提是乙必須要是
心智正常,沒有被干擾的狀況下。
2.故意的回朔禁止:
甲擬殺乙,某日將乙強架至車上載往山中一棟空屋,以繩索將其捆綁後,正持利刃刺中肩膀一刀時
,適甲之友丙爬山路過,聽聞乙之哀叫聲,乃循聲而至。因乙與丙 亦有過節,
丙遂利用此機會將乙刺殺身亡。試問甲、丙應否負何刑責?
由於仇人會在山中突然出現,然後殺人這個機率真的低到不行,我們可以直接用反常的因果歷程推翻,
但仇人的突然出現,然後故意殺人也是一個故意的行為,因此按照故意的回朔禁止原則,可以推翻
原本甲和乙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3.職業上的危險承擔:
甲打算殺死乙,因此在乙的飯菜裡下毒,但甲下毒之後心生後悔,便將乙趕緊送醫。
沒想到到了醫院,卻因為醫生的醫療疏失,導致乙最後還是死亡,請問甲應負和刑責?
甲下毒之後,出現了一個醫師處置不當的行為,且因為醫生是一名專業的人員,其有
監督危險源之義務,所以當危難發生時,醫生就必須第一個去承擔這樣的風險,因此
依照這樣的法理,就能夠去推翻甲和乙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考試的時候記得,先用主要標準判斷完,再去使用輔助標準,
因為事實上的貢獻度的比較一定是首要先去認定的標準,
其次才是其他標準來輔助,強化我們去認定是否構成相當因果關係。
P.S.部落格與FB粉絲專頁會不定期發表新文章,皆與刑法有密切關係,歡迎加入王元刑法雲端教室的追蹤『點擊可直接連結』,以自動通知有更新文章,便於後續更新資料索取
註:目前有提供刑法改題服務,有意願者請私訊王元刑法雲端教室粉絲專頁。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