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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分之一者。

前兩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前兩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按追訴權之性質,係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知有無及其範圍之權力。因此,為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避免時效停止進行變相淪為犯罪者脫法的工具,爰將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有關四分之一之規定,修正為三分之一,以落實司法正義。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實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行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時間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實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行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時間四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按時效制度之設,不外對於永續存在之一定狀態加以尊重,藉以維持社會秩序,刑法規定刑罰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旨趣即在於此,為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避免時效停止進行變相淪為犯罪者脫法的工具,爰將第二項有關四分之一之規定,修正為三分之一,以落實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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