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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為在我國投資居住之外商,家境極為富裕,其家屬仍留居於外國。甲、乙兩人曾於丙之公司服務,對丙之財產覬覦已久,基於共同犯罪之決意,計劃於某假日深夜趁丙熟睡後,帶頭罩侵入丙之住宅,對丙強灌安眠藥使其昏迷,將其綁架並藏匿於預定之處所,藉此向其家屬勒贖。計劃犯罪當日,警方從治安情報得知甲乙之犯罪計畫,急速通知丙多次未果,遂派出多名便衣刑警埋伏於丙宅附近,俾能保護丙並伺機逮捕人犯。當日深夜,甲乙依計畫侵入丙宅,合力將躺在床上之丙加以壓制,於對丙強灌安眠藥時,始發現丙已因日間心臟病發作死亡多時,遂放棄後續之犯罪計畫,正欲離開現場時,為警逮捕。問:甲、乙兩人之行為應如何處罰?
1.上週的考題在於測試考生對於『準強盜罪』的敏感度,以及是否有其他的加重條款,或是學說與實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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