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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定覺得很奇怪,我們不是已經學完鋪陳刑法最主要的四大步驟了嗎?怎麼會突然多出來一個所謂的「客觀處罰條件」,這邊大家可以當作是第五部,也就是說刑法裡面除了不法與罪責之外,某些特定的法條還需要這種可罰性的實體要件。說穿了就是刑法上某些犯罪逼需要透過特定要件,才能啟動,因此除了本身的四種要素之外,另外還需要「客觀處罰條件」才能發動的限定。

以下是客觀處罰條件適用的注意事項:

  • 但客觀處罰條件只會認定「客觀存在即可」,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或遇見,在所不聞。簡單說,只要行為時或行為後,客觀上存在客觀處罰條件,則行為人之行為即屬可罰,縱使行為人不知有客觀處罰條件存在,或不可預見客觀處罰條件之發生,亦不影響可罰性之成立。
  • 客觀處罰條件與故意或過失並無關係,只要單純客觀上純在即可。因此,行為人不論是否有故意或過失,都不會影響到客觀處罰的成立。

那這時候考生就疑惑了,究竟現行刑法中犯罪有哪些有客觀處罰條件的例子?我們舉例如下:

  一、刑法第238詐術結婚罪之中: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之裁判確定者:除了我們教的四種之外,並需另有婚姻無效等裁判確定才可發動刑罰權。也就是說只要經詐術而締結婚姻,就已經造成法意保護的傷害,與後來婚姻是否無效或撤銷判決確定無關。

 二、刑法283聚眾鬥毆罪之中:「致人於死或受重傷者。這條立法原因在於聚眾鬥毆通常難以去認定結果是誰造成,為避免此問題,這一條設計成類似行為犯或抽象危險犯的設計,以行為僅需聚眾鬥毆及可成罪,不以結果為必要。(這邊特別注意與重傷或殺人有別)

 三、刑法227之中未滿16歲或14歲也有爭議:未滿16歲應屬於客體之規定,行為客體的狀態是結果的一部分,因此行為人若不知道對方16歲,無理由成立此罪。 但實務上有爭論,確認為此條應列為客觀處罰條件。只要對方未滿16歲,既使主觀並無認知仍舊構成本罪。

當然還有非常多這類的例子,在這邊老師就不一一的贅述,有興趣的話可以買老師的講義,在講義內容中,會更加詳述相關犯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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