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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大法官解釋813號的出爐,也正式宣告憲法法庭將正式上線,此後不會再有新的解釋號
隨之而來的是以判決來代替解釋,也為司法這條道路,開創新的局面。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813號解釋究竟在說些什麼吧?
一、解釋爭點: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有關歷史建築登錄之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是否違憲?
2、同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予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是否違憲?
迎接2022的到來,去年底通過了刑法的修正案,雖然目前距離考試還有一段時間,但因為這次修正的法條無論您是要考司法特考、高普考都會是相當重要的一個修正案,在過去賭博罪歸屬於善良風俗罪章,是一個比較冷門的法條,在國家考試其實出現的機率不高,但透過這次修法的內容,將其重要性大大的提升,不但擴大了處罰對象的範圍,也加重了處罰的力度,我們就新舊條文來一一解析:
修正條文:
一、刑法266條修正案:
(一)修正前: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修正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亦同。」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在這個要歲末年終的時候,昨日(28)號通過了刑法的修正案,雖然目前距離考試還有一段時間,但因為這次修正的法條無論您是要考司法特考、高普考都會是相當重要的一個修正案,因此特別將這次修正的法條一一的解析:
修正條文:
一、刑法140條修正案:
(一)修正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二)修正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在這個要歲末年終的時候,昨日(28)號通過了刑法的修正案,雖然目前距離考試還有一段時間,但因為這次修正的法條無論您是要考司法特考、高普考都會是相當重要的一個修正案,因此特別將這次修正的法條一一的解析:
修正條文:
一、刑法78條修正案:
(一)修正前: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二)修正後: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前言:
在過去刑法對於竊盜慣犯、詐欺犯及組織犯罪,都設有強制工作等相關規定,就在昨天世界人權日這一天,大法官對此作出的最新的解釋812號,對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等規定,因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宣布違憲。強制工作在過去是迫使這一類犯罪人於特定的場所進行工作,如:台東的泰源技能訓練所。所工作的內容、種類、工時全部由矯正機關控制,迫使這一類受保安處分者從事特定種類工作,並拘禁於特定處所,形同失去人身自由。也因為這一類受刑人被釋放時,因不滿國家剝奪其自由權,因而提出釋憲。
相關法條:
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法條內容: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刑人隱私及尊嚴。男性受刑人應由男性職員執行,女性受刑人應由女性職員執行。
非有事實足認受刑人有夾藏違禁物品或有其他危害監獄秩序及安全之虞,不得為侵入性檢查;如須為侵入性檢查,應經監獄長官核准,並由醫事人員為之。
為辨識受刑人身分,應照相、採取指紋或記錄其他身體特徵,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法條內容: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二、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

法條內容:
殘餘刑期在二個月以下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監獄得准許之。
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監獄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監獄得准許之。
前項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期間以二個月為限,並應將評估報告送交監獄。
在前項評估期間,監獄得於監內暫時安置入監或在監婦女攜入之子女。

法條內容: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概念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