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事新聞如下:

 

前空軍某醫官,企圖猥褻女兵,在奶茶中下藥,等待其藥效發作之後,女兵開始出現不舒服嘔吐症狀。其醫官假好心扶女兵至醫務室休息,並假借可替其進行穴道按摩以緩解身體不適,因利用其醫官身分,女兵便同意其按摩,男子便順勢由腳底按摩一路摸到大腿及鼠蹊部,被女兵當下察覺有異,便立刻制止,誰知該名嫌犯不罷手,還強行將其褲子脱至腳踝處,不斷撫摸其下體,另一隻手則趁機摸其胸部。之後遭女兵強行反抗,該名醫官才放棄犯行。女兵隨即打電話給男友,通知憲兵隊將其逮捕移送地檢署偵訊。最後被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四年半,判刑確定。

 

 

 

二、相關法令規範: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4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1加重強制猥褻罪:『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時事國考題目範例:

 

Q:甲迷戀乙之同事丙女,亟欲染指,請乙設法製造「機會」,乙知道甲心懷不軌,未允之。甲於是給乙三萬元,央求乙成全,乙為所動,約丙女一起到 KTV 包廂唱歌作樂。歌唱半場,乙見甲利用丙女上洗手間時偷偷將藥劑加入丙女之飲料中,乙不欲多事,先行離去,所幸丙女機警,從洗手間回來後並未飲用飲料,並且停留不久後亦行離去。試從學理及我國刑法規定檢討甲、乙二人刑事責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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