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沒有來寫教學文了~
大家是不是很懷念呢?
上一篇我們延續到「阻卻罪責事由」的討論,了解到了「原因自由行為」的學說和實務的差別,
以及遇到題目的解法,今天我們就更往下走,前往「不法意識」來探討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是否是違法的?
通常這種不知道自己是違法的情形,都是陷入「法律錯誤」的人,用題目來說明如下:
第一種:
Q:山頂洞人不知道獵捕保育類動物是違法的,而前往山中捕獲臺灣黑熊。
Ans:相對於山頂洞人,完全不知道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這種狀況,學說上稱之為「禁止錯誤」又稱「禁止規範錯誤」。
由於這類人對於自己在違法的事由,完全不知道是有罪的,例如刑法散播猥褻物品罪,某甲將自己自拍的性愛光碟,
大量印製送給朋友觀看,以為刑法235已經除罪化,對於這種對於法規範不知,而認為沒有處罰的必要。
第二種:
Q:某甲以為拿筆插肛門不是性交,於是拿著麥克筆強制插入女朋友乙的肛門,認為自己不是犯罪。
Ans:熟念法條的同學看到這邊都了解,刑法第10條對於性交的規範,已經明訂了非常清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相對於這種好像有認識法律,但對於法律規範本身認知不完全者,屬於禁止錯誤規範的限縮,稱之為「包攝錯誤」或是「廣義的禁止錯誤」錯誤地將所涉及的犯罪行為,做有利於自己的解釋,而誤認自己所做的行為不在構成要件之中。而對於這種對法律的誤認,也是有刑法第16條的優惠條款使用。
第三種:
Q:某甲的母親教唆某甲去超商拿飲料不付錢,某甲認為媽媽的命令可以阻卻違法,而下手行竊。
Ans:這一類的行為人是對於阻卻違法事由誤解,以為自己符合阻卻違法事由,相對於前面的教學,我們了解到,阻卻違法事由中,沒有這種事由,可以讓行為人逃脫犯罪,而學說上對於這種稱之為「容許錯誤」或稱「間接禁止錯誤」而容許錯誤會擴張對於容許錯誤的創設,或者對於容許規範的擴張解釋。例如認為父母的命令可以變成犯罪的合理化的理由,而作為解釋自己合理犯罪的藉口,這類行為人亦有刑法第16條的討論。
綜觀以上只要行為人對於上述任何一種誤解,我們都可以說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而去影響到刑責的輕重。
依照刑法第16條的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依照法條的解釋又可將正當理由區分為「可避免的法律錯誤」與「不可避免的法律錯誤」:
- 不可避免的法律錯誤:我們當然不會苛責行為人,而給予阻卻罪責。
- 可避免的法律錯誤:這時候行為人是否可被歸責,區分以下兩點來說明:
- 要評估行為人本身的學術社會經濟地位,是否在可以被期待的範圍內,如果是的話,則我們會歸責於行為人,不給予阻卻罪責的優待。
- 當行為人本身對於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疑慮時,是否盡力去尋求幫助、查詢之義務,若有達到上述盡力行為,屬於禁止錯誤範疇,而嘗試用來阻卻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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