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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部分:修正條文第40條 

• 落實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

• 增訂於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應沒收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 之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時,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第二部分:修正條文第80條 

• 追訴權之限制應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

• 修正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

 

第三部分:修正條文第139條 

• 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妨害司法公正結論

• 增訂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行為之處罰

 

第四部分:修正條文第276條,第277條,第279條,第281條,第284條,第320條及第321條

• 修正罰金刑部分,現行規定之罰金刑,已不符目前之 社會經濟狀況,兼顧罪刑均衡及避免恣意而予修正

 

第五部分:修正條文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第276條,第284條

• 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 害罪之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 之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處適當之刑

 

第六部分:修正條文第315條之2

• 修正意圖營利之妨害秘密罪文字,以符立法體例。 

 

第七部分:修正條文第61條,第272條,第274條,第275條,第282條

• 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 當原則及量刑之彈性。另有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而 得免除其刑之除外規定,亦一併配合修正文字

• 修正生母殺甫出生子女之寬減要件,須基於不得已 之事由始適用之

• 依加工自殺或自傷行為是否出於犯罪行為人實行之 態樣,分別修正適用不同之法定刑

 

第八部分:修正條文第283條,第98條,第287條,以及現行條文91條

• 修正聚眾鬥毆之處罰類型,並提高法定刑

• 傳染性病與他人之行為,可依現行本法第277條規 定處罰,故刪除現行本法第285條規定,另犯本條 所為之強制治療處分,亦一併刪除

• 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 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

 

 

刑法施行法修正重點如下:

• 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時效規定之修正,將發生 法律變更之適用問題,增訂第8條之2,對追訴權 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除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 款但書所定情形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外,仍應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 刑法第40條第4項關於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修正, 為兼顧法秩序之安定,並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施行日期,避免修正後適用之困擾,增訂第10條之4,依10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之刑法裁判確定者,不適用單獨宣告沒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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